科研管理工作制度
科研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教科为医院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结题、档案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奖励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指导等作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按照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管理总协调、进度总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节 科研项目种类
第四条 根据项目来源不同,科研项目有国际合作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
1.国际合作项目:受国外委托或合作进行的项目。
2.纵向科研项目:指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研究任务。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市下达的科研项目及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3.横向科研项目:指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受外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的项目及产学研项目。
4.院级科研项目:经医院批准同意立项的项目。
第二节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条件
1.通过研究可在1至3年内取得明显效果,对专业发展提高有较大意义,并逐渐形成医院的特色及优势的课题;
2.研究目的明确,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经过反复调研具有区、市内领先的学术水平,应用性强的课题;
3.有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负责人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课题组人员技术较强,具有开展研究的实验、仪器设备条件等;
4.申请者申报项目(包括在研项目)不得多于两项。
5.所有课题均须经过院内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申报各级项目。
第六条 优先资助如下人员及项目申报
1.院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申报的项目;
2.发挥我院专科特色优势的项目;
3.学科带头人及其后备梯队人员。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
2.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有在研项目而未按时交项目执行情况表或未按计划完成结题者;
4.违反医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者。
第八条 项目申请及评审
1.项目申请程序:
(1)课题负责人查新、填写院内立项申请书上交科教科申请立项;
(2)科教科组织院内学术委员会评审;
(3)项目经过院内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课题主持人依据项目水平申报国家、区、市等下达的科研项目及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2.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医院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定期考评、结题验收及成果评奖;
3.医院学术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4.评审专家对申请书内容及项目评审意见等要求保密,不能外泄;
5.评审(包括初审、返修、复审)
初审: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各评审专家按“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医院科研立项评审表”的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审,每个项目打分后交回科教科,着重提出通过理由或返修意见或不予通过理由。
返修:对返修项目,可退回申请者,申请者按要求进行修改于两周内交回科教科,过期不予评审;
复审:科教科对返修项目进行复审,达到专家修改要求的予以通过;
6.答辩:必要时由科教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对有疑问项目进行答辩评定。
第九条 医院支持医务人员跨学科、跨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外单位参与我院牵头申请项目者,必须加盖合作单位公章;我院医务人员参与外单位牵头申报科研项目,须经科室及医院同意,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三节 科研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对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并且严格按照课题设计内容要求进行,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研究内容,凡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项目组成员变动以及延长或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报告,院内课题需经医院审批;国家级、区级、市级立项课题还需经国家、区、市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过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通过各级评审入围项目(以各主持部门正式书面通知为准),由科教科建立项目专项档案(包括获准通知书、项目申请书、科研项目合同书等)。项目组应设立专人负责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收集项目有关的资料,如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审批文件,年度项目汇报,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图表,技术指标,技术说明书,撰写论文,实物、样品、标本,推广应用证明,成果申报资料等,以便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组必须定期向科教科提交《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科研项目进度情况表》,不按时提交的,视情况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的执行。
第四节 科研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院外纵向项目和院内项目必须按期结题验收。申请结题时,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并注明项目来源名称,如“南宁市科技局科技专项课题”,未标注的文章不予承认;
2.以专利形式结题,必须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以成果采用形式结题,必须有正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结题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在课题按计划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科教科提交《广西医疗卫生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课题结题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结题验收:由科教科牵头,院内课题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验收,院外课题按广西科技成果鉴定程序组织相关人员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凡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计划目标和任务按期完成的课题,且通过了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为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完成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无特殊理由的。
第五节 院级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院级科研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医院确定的主攻研究方向或当前急待解决的、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课题;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重要进展的前沿课题;
3.课题组主要成员的前3位应有至少一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
4.研究队伍结构合理,课题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充足的时间保证;
5.有利于科室人才队伍的培养,有利于人才梯队的形成,有利于推动重点专科的建设。
第十九条 申报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最多只能参加两项院级课题的申报。若申报人已有二项在研课题(未结题),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二十条 院级科研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院级科研经费根据课题申请,由学委会进行评估审定,一般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范围
1.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2.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等。
3.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展前课题组与医院签订成果及专利协议书。除原有协议约定外,由医院资助完成的科研课题成果及其专利全部归属医院所有;与院外合作开展的项目按照协议规定确定所有权和比例。
第四章 科研奖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根据科研立项、完成、结题及获奖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1.科研奖励分为立项奖、项目实施过程的阶段性奖、通过结题和课题成果奖励。
2.课题立项后,医院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检查、评估和考核,检查、考核小组由科教科组织学委员成员负责,一般课题每半年检查一次,重大课题每季度检查一次,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的按年度给予阶段性奖励。
3.课题各项奖金分配比例为,课题组90%(课题负责人50%,课题组其他成员40%),医院科研相关管理部门10%。
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科研奖励分配表
|
课题级别 |
课题立项奖 |
课题阶段性奖 |
课题结题通过鉴定 获证书奖 |
课题成果奖 |
|
国家级 |
5万元 |
5000元 |
5万元 |
5万元 |
|
省部级 |
3万元 |
4000元 |
3万元 |
3万元 |
|
市厅级 |
1万元 |
3000元 |
1万元 |
1万元 |
|
系统或院级 |
3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3000元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国际专利奖励(仅限我院为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经医院批准同意,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费用由医院全额承担。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国内、外均奖励1万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奖励5000元/件。其中项目负责人50%,项目其他成员40%,医院科研相关管理部门10%。
第二十六条 对课题实施中不按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开展工作,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按计划进度要求开展工作的,课题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评先,不得申请新课题立项。
第二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将追回科研资助经费及奖励,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级课题。
1.在课题立项、实施过程和结题时,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2.课题经批准立项后,超过一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3.随意改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技术路线和研究内容,导致无法结题的;
4.课题负责人严重违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
5.课题超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二年以上未完成研究任务的;
6.课题结题验收未获通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相符的,以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
上一篇: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下一篇: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进修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