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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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发布时间:2023-05-06 17:14浏览次数:56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进行第四次修正。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

一、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构成职业病须具备哪些条件?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由此可见,要构成《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职业病的构成有四要件:

1.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从事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职业活动;

3.必须是在上述职业活动中引发的疾病;

4.必须是符合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规定的病种。以上四要件任缺其一都不属于法定职业病,劳动者可以以此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

    

三、职业病分类有哪些?

四、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

五、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源头控制危害义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等。

5.危害因素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

8.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举证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2.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七、劳动者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宣传教育与培训

劳动者首先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车间工作岗位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就业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是否存在职业禁忌证。患有明显呼吸、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接触刺激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患有明显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接触主要损害神经系统的毒物的作业。劳动者就业后必须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以便早期发现职业病损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3.穿戴防护用品

劳动者必须学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措施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它可以防御职业病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尘(毒)口罩、防护面罩、防护服等。

4.良好卫生习惯

劳动者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职业病预防中也有一定的作用。劳动者必须养成不在车间内吸烟、进食,勤洗手,下班后更衣、洗澡沐浴等好习惯。

来源:卫生监督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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