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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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以确保顺利完成我院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现与每位职工签订本责任状。约定责任如下:

1、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级和医院的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活动,主动学习计生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的情况发生。育龄职工坚持凭育龄妇女生育健康许可证实行计划生育,计划外怀孕及非婚怀孕不得隐瞒不报,要采取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

3、提倡晚婚晚育,鼓励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后登记结婚。新婚夫妇未达到生育年龄怀孕或已达到生育年龄但怀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准生证的,要及时向医院报告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4、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节育措施必须在计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定不宜上环和结扎的,必须持有市计生技术鉴定小组的证明,交医院查验后并交一份复印件存档,否则按未落实措施论处。

5、生育一个孩子的,要在孩子出生的两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

6、育龄女职工应定期进行B超孕情检查。生育一孩及两孩未结扎的育龄妇女每年至少进行一次B超检查;男职工妻子无工作单位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B超孕情检查。B超检查结果及时向医院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报告。

7、职工违反上述目标责任的,除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计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在当年年终考核、职称评定,以及评优评先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科室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如科室职工违反相关规定,科室责任人也相应地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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