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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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要件识破“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常见的非法集资方式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条例》重点回顾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集资款和违法所得作为罚款根据。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五、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