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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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召开,《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常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长杜雪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宣传处处长李试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预防医学会主任医师于广军、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第三医院)院长隋晓杰共同介绍了《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等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长杜雪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预防医学会主任医师于广军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第三医院)院长隋晓杰
在提问到《条例》为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进一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其回归社会作了哪些规定中,自治区第三医院院长隋晓杰指出,《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规定。分别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康复服务职责、“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支持范围,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做好就业转介”的职责三个方面详细阐述解答,同时表示《条例》对政府及各有关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方面的职责作了完善和细化,将依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和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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