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0二医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贵航集团三0二医院(三级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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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发布
职位描述
三 0 二医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医院人才强院战略,使人才引进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引进人才进行恰当、有效的选择、考核和培养,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对成熟型人才、研究生及规培生等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三条 医院对引进的人才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四条 医院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满足人才结构调整的需要原则;
(二)按照适用、精干、高效的原则,各专业、各层次人员配置均衡原则;
(三)严格考核,坚持标准原则。
(四)重点保证医、护、技、药及行政管理人员专业队伍建设需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医院人力资源部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保证工作质量,确定岗位职数和岗位要求,编制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
第六条 对引进人才工作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和面试程序。
第七条 医院引进人才工作,党委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定期研究、检查人才引进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经办。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人才引进的范围,包括医疗、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方面:
(一)具有学科带头能力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等高学历人才;
(四)具有规培证的实用型人才;
(五)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实用型人才。
第十条 引进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医学事业,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认同医院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为人正直,处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年龄要求:省级学科带头人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45周岁以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全日制博士人员4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人员35周岁以下,医院急需或特殊岗位的优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学科带头人需具有在省内外有较高学术造诣,在省级学会担任本专业常委及以上职务,能指导本学科的创新和发展,在本学科学术、科研、教学及技术领域范围内有所建树;德才兼备,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专业技术骨干需具备较强的实操能力和理论水平,达到省市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条件;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除按医院同岗位标准发放的工资、绩效、社保、福利以外,另享受人才引进安家费;
1.具有三级甲等医院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50 万元;
2.具有三级甲等医院 8 年以上工作经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30 万元;
3.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50万元、提供 120 平方米以内住房一套;
4.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10万元;
5.获得住院医师规培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5 万元;
6.引进人员同时具备第十一条 1--5 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发放安家费,不得重复享受。
7.引进的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给予安家费。
(二)对于特殊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待遇,由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规划与公开招聘
1.医院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需要引进人才的类型、规模、来源及使用计划,人力资源部汇总后报分管副院长,提交院党委会审批。
2.经院党委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开招聘。对于急需紧缺的岗位且条件合适的人选,经推荐可作为特殊情况,直接进入应聘、评聘程序。
(二)招聘与聘用
1.应聘者提交书面申请及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人力资源部履行招聘程序后,提出意见,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3. 院党委会就是否引进、引进的类别、应该享受的待遇,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做出决定。
4.决定引进的人员到我院需进行政治审查及入职前体检,政治审查或入职前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经医院批准后,引进的人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院报到,签定《劳动合同》及《引进人才试用期补充协议》,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至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与医院签订《人才引进协议书》,同时医院按相应标准一次性兑现安家费,因个人原因在医院工作未满服务期限的,应按照协议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引进的人才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管理。医院及用人科室应根据医院有关规定,积极为引进的人才创造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引进的人才原则上应完成不低于同类岗位人员标准的工作任务和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随时终止并解除与引进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
(二)因个人主观原因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
(三)严重违纪违规者;
(四)触犯法律受到司法部门惩处者。
(五)在试用期内,医院认为不能胜任相应工作职责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及福利
(一)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及医院的有关规定,根据引进人员的工作岗位,按医院相应薪酬标准发放月度工资;
(二)根据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月度绩效;
(三)社会保险及福利方面按医院相关薪酬福利政策执行。
(四)协助解决异地夫妻分居,根据本地政府人事管理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尽可能协助为其配偶解决工作、子女就学等问题,解除引进人员的后顾之忧。
(五)特殊人才引进待遇由党委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医院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一)博士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为10年,其他人员为8年;
(二)服务期计算年限不含以下时间:
1.半年及以上病、事假及产假时间;
2.试用期时间;
3.其他各种原因离院半年及以上时间。
第十七条 本院人才引进的待遇规定与国家、政府、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如有重复的不可同享,但可以就高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